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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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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5月起实施 泄露标底可罚10万
作者:admin  来源:云南信息报   发表时间:2012/9/5 17:17:14  点击:6326

24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实施会上获悉,云南省将解决工程招投标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竞争的问题,并依法认定规避法定招标、明招暗定、非法干预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的表现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从下月1日起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映萱表示,《条例》将进一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体系。

关键词:投标门槛

保证金一般不超投标估算值2%

条例:针对有的招标人为了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竞争,故意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门槛及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从而出现明招暗定等内幕交易情形,《条例》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解读: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胡有兰:此规定主要保护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权利,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公平公开竞争。

省发改委副主任姜在君:这一立法亮点充分体现了工程不分地域、不分投标人大小,今后均可进行公开竞争。

关键词:违法认定

通过行贿中标取消两年投标资格

条例:对串通投标、虚假招标,以及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进行了25种行为认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成员名单等保密信息,串标围标,最高可罚10万元。串通投标,中标结果无产,最高可罚中标额千分之十罚款,并承担对招标人的赔偿责任。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取消其投标人1年至2年内的项目投标资格。如投标人自处罚届满3年内又有违法行为之一,串通投标等情节特别严重,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虚假投标,规定取消其1至3年内项目投标资格。

解读:省人大常委会、省发改委表示,这25种行为基本上涵盖了现实中的突出问题行为表现。这就有利于查处招投标违法行为提供了直观的法规依据,同时,有助于引导招投标市场主体自觉依法规范行为。

关键词:市场诚信

建立违法行为公告平台

条例: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用和公示制度,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为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解决部分州市县评标专家资源匮乏问题,明确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解读:省人大常委会表示,建立招投标信用和公示制度的规定主要要体现“失信者惩戒”的立法精神。省发改委表示,为规范投招标活动依法有序,将依法依规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在程序上从项目前期就防范规避招标等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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