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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总   则
    鲁甸县工商联、总商会是鲁甸县委、政府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总商会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本会的主要职能。
    本会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新鲁甸而奋斗。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非公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非公经济人士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培养、管理和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内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县委、政府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和城乡经济发展。
    第四条 促进行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导商会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依法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
    第六条 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商会、产业商会、异地商会、乡镇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经协商可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00元,主席、会长的企业会员不低于20000元,副主席、副会长的企业会员不低于6000元,常委的企业会员不低于4000元,执委的企业会员不低于3000元,会员企业不低于2000元,个体工商户会员不低于200元,因工作需要特邀会员免交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
    (一)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二)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准确、完整、真实、合法;
    (三)收取会费一律统一使用财政印(监)制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
    (四)会费存入独立帐户,专款专用。5000元以内由主要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办公会议决定;
    (五)每年向执委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执委会、会员大会的审查。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商会可按行业设立产业商会或行业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商会对下级工商联、商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联、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第十七条 工商联、总商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工商联、总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会员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工商联、总商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总商会的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总商会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主席主持工商联会务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主持商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副会长分为专职副主席、副会长和兼职副主席、副会长。专兼职副主席、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会务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工商联、总商会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工商联、商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商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商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商联、总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商联、总商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第二十七条 工商联、总商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联、商会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增强工作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和非公经济人士,善于团结共事,增加服务意识;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  徽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总商会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二十九条 工商联、总商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鲁甸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执委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鲁甸县工商业联合会和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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